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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彬与曹秀甫退伙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曹秀甫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1090号原告:高彬,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曹秀甫,男,1972年3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高彬诉被告曹秀甫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高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75元,减半收取计1,037.88元,由高彬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