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高彬与曹秀甫退伙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曹秀甫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1090号原告:高彬,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曹秀甫,男,1972年3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高彬诉被告曹秀甫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高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75元,减半收取计1,037.88元,由高彬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