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王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11号原告: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9号冠城国际1幢21502室。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雪,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晔,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波,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盛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5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777元。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璐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