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张建志、刘国艳、刘维伟、刘立波债权人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梅,张建志,刘国艳,刘维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38号原告:冯锡梅,女,1974年4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昌,男。被告:张建志,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刘国艳,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刘维伟,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刘立波,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龙井市。冯锡梅与张建志、刘国艳、刘维伟、刘立波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原告冯锡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锡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冯锡梅负担。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尹永杰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