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亮忠与贺萧、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忠,贺潇,程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845号原告:白亮忠,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潇,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程晨,女,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亮忠与被告贺潇、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亮忠撤回对被告贺潇、程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