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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鹏、汤彦、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鹏,汤彦,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法定代表人:丁代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明,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鹏,男,1981年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汤彦,女,1981年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理人:杨绍波,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鹏、汤彦、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2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