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房洪彬、刘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房洪彬,刘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7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钱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荟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洪彬,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英霞,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分行诉被告房洪彬、被告刘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房洪彬已于2017年5月21日死亡,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查明继承人情况,故原告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诉讼费253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玉皎审判员 宗守礼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