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金霞与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霞,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金霞,女,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文杰。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庄分公司。负责人:郭延伟。本院在执行董金霞与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庄分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豫0421执9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平顶山直属库的托市粮保管费(限额30万元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平顶山直属库的托市粮全部费用长期拨付到宝丰县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宝丰县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账户中的托市粮保管费(限额270387元整)至我院标的款账户。二、解除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平顶山直属库托市粮保管费(限额30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占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