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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元会与宗辉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元会,宗辉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095号原告:杜元会,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宗辉珉,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元会与被告宗辉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元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元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元会撤诉。审 判 长  孔祥凤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冯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