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元会与宗辉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元会,宗辉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095号原告:杜元会,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宗辉珉,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元会与被告宗辉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元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元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元会撤诉。审 判 长 孔祥凤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冯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