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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2089号原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王生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东,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菲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