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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汉与任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任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恢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汉,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住汉台区理想城13栋1层109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01198311154811。委托代理人:王旨富(王汉父亲),68岁,住汉台区理想城13栋1层109室。被执行人:任艳琴,女,生于1979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梁山镇爱国村十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9122617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汉与任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任艳琴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再向王汉支付赔偿款762721.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90元。逾期,任艳琴未履行。王汉申请执行,执行中,任艳琴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2017年6月,王汉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2015年8月,任艳琴与他人再婚。目前,任艳琴及儿子(17岁,现读高二)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父亲65岁、母亲66岁),双亲均患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任艳琴系南郑县梁山镇爱国村干部,每月工资1000元,其中600元按月发放存入工资卡,其余400元待年终考核后拨付。本院对通过网络查询的任艳琴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任艳琴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任艳琴以其儿子上学、父母患病为由,书面请求解除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扣划6000元,已全部向王汉兑付。王汉认可本院对任艳琴财产调查的情况,亦提供不出任艳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任艳琴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王汉认可本院对任艳琴财产调查的情况,亦提供不出任艳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恢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