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龙驾驶皖P×××××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S215线自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线56KM+710M处(本县柏垫镇青峰岭路段)时,遇横过该线的行人韩某1和(男,殁年83岁),二者发生碰撞,致上述车辆受损,被害人韩某1和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尸体辨认笔录,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人肖某、吴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龙驾驶皖P×××××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S215线自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线56KM+710M处(本县柏垫镇青峰岭路段)时,遇横过该线的行人韩某1和(男,殁年83岁),二者发生碰撞,致上述车辆受损,被害人韩某1和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龙及其家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龙到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龙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除被害人近亲属的法定赔偿款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额外再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7万元并实际履行,被告人陈龙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本院根据被告人陈龙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委托广德县司法局对其拟判处缓刑进行调查评估,广德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事件单、122接处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死亡证明、诊断证明书、心电图、门诊病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死者家庭结构清单、申请、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痕迹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吴某1、吴某2、陈某1、肖某、熊某、李某、韩某2、陈某2、陈某3、王某、宋某、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龙事发后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龙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龙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郁昌苇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