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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077号原告: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6号5栋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波,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琪,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