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红春、孙有平与沈步忠、张宏琴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春,孙有平,沈步忠,张宏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78号申请人:张红春,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孙有平,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施德林,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沈步忠,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宏琴,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红春、孙有平与被申请人沈步忠、张宏琴房屋买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步忠、张宏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