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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春玲与戴云华王增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玲,戴云华,王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玲,女,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戴云华,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敦化林业有限公司雁鸣湖中心林场工人,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增福,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敦化林业有限公司雁鸣湖中心林场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周春玲与戴云华、王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53000.00元,余款143623.00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周春玲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戴云华、王增福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