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春玲与戴云华王增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玲,戴云华,王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玲,女,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戴云华,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敦化林业有限公司雁鸣湖中心林场工人,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增福,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敦化林业有限公司雁鸣湖中心林场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周春玲与戴云华、王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53000.00元,余款143623.00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周春玲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戴云华、王增福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