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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财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阳等人与高复宝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阳,王金凤,高复宝,刘杨晖,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958号申请人李阳,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金凤,男,193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复宝,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杨晖,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李阳、王金凤与被申请人高复宝、刘杨晖、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高复宝驾驶的鲁Y***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案外人付连忠以自己所有的鲁V***9W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提供担保的鲁V***9W号汽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高复宝驾驶的鲁Y***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