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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铁牛与王军、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牛,王军,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43号之二原告:李铁牛,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张建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牛与被告王军、张建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军、张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军、张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