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铁牛与王军、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牛,王军,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43号之二原告:李铁牛,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张建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牛与被告王军、张建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军、张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军、张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