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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凤忠、张茂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忠,张茂鑫,刘元平,王秀芳,燕云玲,张哲,李庆元,济南同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异38号异议人张凤忠,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异议人张茂鑫,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异议人刘元平,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章丘市。三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蒋林,广饶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燕云玲,女,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哲,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庆元,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济南同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普集镇辛庄北,组织机构代码:737214134。法定代表人李庆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芳与被执行人燕云玲、张哲、李庆元、济南同和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鲁0523执13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同和矿业有限公司关停矿井补偿款500000元,异议人张凤忠、张茂鑫、刘元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在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张凤忠、张茂鑫、刘元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胜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听证调查,应视为自动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听证调查,致使执行异议案件相关事实无法进行调查,依法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行为视为自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异议人张凤忠、张茂鑫、刘元平按自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亮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