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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雄伟与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金融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雄伟,李先勇,胡贤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曾雄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先勇,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胡贤娣,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雄伟与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雄伟代偿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8031.9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曾雄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向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认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线索,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外出务工,不在家中,本案标的28031.9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曾雄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先勇、胡贤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胡  学  华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