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晓明、李晓斌、李四清与何端玉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李晓斌,李四清,何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晓斌,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四清,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何端玉,女,194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明、李晓斌、李四清与被执行人何端玉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查封被执行人何端玉已继承李先刚名下的房屋一套,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何端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