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文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涛,男,l996年6月18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3月27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晋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李霞霞,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鸿雁、助理检察员刘成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涛及其辩护人李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开始,被告人李文涛向张某(已判刑)、“榆社人”(身份未查清)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还向吸毒人员苏某、何某、闫某及姚某贩卖,并从中获利。1、2016年9月、11月,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南苑小区向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分别为0.5克、0.5克。2、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使赵村向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分别为O.5克、O.4克、0.4克。3、2017年1月、3月,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鑫悦小区向闫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分别为0.5克、0.5克。4、2017年1月27日至2月2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龙湖街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分别为1.2克、0.5克、0.5克;2017年2月8日,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辽阳路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0.5克;2017年2月下旬,李文涛先后在本市榆次区王湖村附近、榆次区龙湖街汉庭酒店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分别为0.5克、0.5克;2017年3月17日,李文涛在本市龙湖街汉庭酒店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0.5克。2017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龙湖街汉庭酒店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车内查获四包可疑白色晶体,经称重为2.3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文涛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汽车(晋K×××××)内吸食甲基苯丙胺。1、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榆次区安居小区内容留苏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榆次区颐景酒店停车场内容留苏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使赵村内容留何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7年2月,被告人李文涛先后两次在榆次区辽阳路附近容留姚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榆次区汇通路汉庭酒店楼下容留姚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文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涛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2017年3月23日从李文涛身上及车内查获的2.38克冰毒系李文涛为吸食所用,不能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李文涛属以贩养吸,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李文涛能选择自愿认罪,并在第一次讯问时供述其向张某购买过5克左右的冰毒,经查证属实,故李文涛有立功表现,李文涛的贩卖毒品罪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属“犯意引诱”,另外李文涛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李文涛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6年开始,被告人李文涛向张某(已判刑)、“榆社人”(身份未查清)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除自己吸食外,还向吸毒人员苏某、何某、闫某及姚某贩卖,并从中获利。1、2016年9月、11月,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南苑小区向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分别为0.5克、0.5克。2、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使赵村向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分别为O.5克、O.4克、0.4克。3、2017年1月、3月,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鑫悦小区向闫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分别为0.5克、0.5克。4、2017年1月27日至2月2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龙湖街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分别为1.2克、0.5克、0.5克;2017年2月8日,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辽阳路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0.5克;2017年2月下旬,李文涛先后在本市榆次区王湖村附近、榆次区龙湖街汉庭酒店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分别为0.5克、0.5克;2017年3月17日,李文涛在本市龙湖街汉庭酒店附近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0.5克。2017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榆次区龙湖街汉庭酒店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车内查获四包可疑白色晶体,经称重为2.3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文涛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汽车(晋K×××××)内吸食甲基苯丙胺。1、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榆次区安居小区内容留苏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榆次区颐景酒店停车场内容留苏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李文涛在本市使赵村内容留何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7年2月,被告人李文涛先后两次在榆次区辽阳路附近容留姚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文涛在榆次区汇通路汉庭酒店楼下容留姚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扣押清单,证明从李文涛处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四袋(白色晶体,透明塑料袋包装)。称量笔录,证明办案民警将李文涛持有的四包毒品除去包装进行称量,称得重2.38克。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23日17时许,城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龙湖街汉庭酒店将李文涛抓获。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现场检测,李文涛吗啡—甲基苯丙胺尿检阳性。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毒品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李文涛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送检的何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送检的苏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送检的闫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送检的姚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辨认笔录,证明李文涛辨认出苏某、姚某、闫某、何某,其中闫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灵石男子,何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外地男子。苏某、姚某、闫某、何某辨认出李文涛。张某辨认出李文涛。视频资料,证明对李文涛的汽车进行搜查的情况。微信截图照片,证明了证人姚某向李文涛转账毒资的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李文涛的身份情况。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文涛于2013年3月27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警用手铐)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李文涛于2016年1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晋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证人苏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向李文涛买过2次毒品。第一次是2016年9月8日,该去了南苑小区他家楼下,买了300元的冰毒,大概有1克,该给的现金。第二次是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也是在南苑小区他家楼下,买了400元的冰毒,大概有1克,该给的现金。该在他车上吸食过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8月,他来该家,该在他车上吸食的;第二次是2016年11月中旬,该向他购买冰毒后,在他车上吸食了一部分;第三次是2017年3月23日,在颐景酒店停车场内,该和他在车上一起吸食。证人何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一共向榆次男子买过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7年1月中旬,他给该打电话问该是否想玩儿冰毒,然后他把冰毒送到了使赵村里,该用300元买了一小包,具体多少克不清楚;第二次是2017年2月底的一天,他给我打电话,然后把冰毒送到了使赵村里,该用300元买了一小包,具体多少克不清楚;第三次是2017年3月22日下午六点多,还是他给该打电话,煞后把冰毒送到了使赵村里,该用300元买了一小包,具体多少克不清楚,当时没有给他钱,今天早上该给他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还欠他100元。该在这名男子车上吸食过一次毒品,2017年3月初的时候,他开着车去使赵找该,到了以后他打电话给该,然后该去了他车上,该等在车上用自制的冰壶吸食了冰毒。证人闫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向李文涛购买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7年1月初的一天,该电话联系李文涛向他购买毒品,后他将毒品送至鑫悦小区里,该向他购买了300元的冰毒,约0.8克左右,该给的他现金;第二次是2017年3月的一天,该电话联系李文涛向他购买毒品,后他将毒品送到鑫悦小区里,该向他购买了300元的冰毒,约0.5克左右,当时该通过微信转账给的他钱。该的微信号是×××,李文涛的微信号为×××。证人姚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一共向李文涛买过七次的毒品。第一次是2017年1月27日,该向李文涛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包冰毒,大概1.5克左右,该等在龙湖街路边交易的,该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还差200元,后来又通过微信转给他。第二次是2017年1月30日,该向李文涛购买了一包冰毒,大概0.5克左右,该通过微信支付了他300元,又于2017年2月1日将剩下的100元补上,这次也是路边交易的,其体哪儿的路边不记得了;第三次是2017年2月2日,该向李文涛购买了一包冰毒,大概0.5克左右,该通过微信支付了他400元,这次也是路边交易的,具体哪儿的路边不记得了;第四次是2017年2月8日,该向李文涛购买了一包冰毒,大概0.5克左右,该通过微信支付了他400元,这次也是路边交易的,具体哪儿的路边不记得了;第五次是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该向李文涛购买了一包冰毒,大概0.5克左右,该支付了他400元的现金,这次是王湖路边交易的;第六次是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该向李文涛购买了一包冰毒,大概0.5克左右,该支付了他300元的现金,欠了他100元,这次是在龙湖街汉庭酒店附近交易的;第七次是2017年3月17日,该向李文涛购买了一包冰毒,大概0.5克左右,该通过微信支付了他400元,这次是翰唐公寓附近的路边交易的。该的微信号是×××,昵称是“南山南,北海北”,李文涛的微信是×××,昵称是个手机图标。该一共在李文涛车上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该和他在他的车上吸食的,当时车停在辽阳路路边;第二次是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该和他在他的车上吸食的,当时车停在辽阳路路边;第三次是2017年3月20日,该和李文涛在他的车上吸食的,当时车停在汇通路汉庭酒店路边。他的车是白色的骐达轿车,两厢,车牌号为晋K×××××。证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大概是2016年10月认识李文涛,他向该购买过4-5次冰毒,每次300元,重量不到一克,总计不到5克。每次都是去该家拿的。被告人李文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向一个榆社人(男,30岁左右,身高175CM,电话186××××7210)买过3次毒品,第一次是在榆次万科别墅区附近,该向他购买了600元冰毒,共2克,每克300元,该还额外给了他50元车费;第二次是2017年2月20日左右,该在榆次郭家堡村委会门口向他购买了600元毒品,共2克,每克300元;第三次是2017年3月中旬一天,该在榆次浅水湾酒店门口向他购买了3克毒品,这次该没有给他钱,先欠他的。该还向张某(男,榆次人,30岁左右,身高1米7左右)买过5克左右冰毒。该所购买的冰毒自己吸食一大部分,剩余的一小部分卖给其他人。该将毒品卖给了苏某、姚某、一个外地男子和一个灵石男子。该向苏某出售过2次冰毒,2016年9月中旬一天,他给该打电话购买毒品,然后他在该家楼下以300元现金购买了0.5克冰毒;2016年11月初的时候,也是在该家楼下,以300元现金购买了0.5克冰毒。该向外地男子出售过3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1月的一天,他向该打电话购买冰毒,然后该在使赵村,以280元的价格给了他0.4克冰毒;第二次是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该去使赵村找他,以290元的价格给他0.4克冰毒;第三次是2017年3月22日下午6点左右,还是在使赵村,这次是300元的冰毒,重约0.4克,还没有给钱。该向灵石男子出售过2次,第一次是2017年1月的一天,我去鑫锐小区,在小区里300元的冰毒,重约0.5克;第二次是2017年3月初的一天还是在鑫悦小区,他向该购买300元的冰毒,重约0.5克。该向姚某出售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1月27日,在龙湖街附近马路上,他说给该1200元购买毒品,共三小包冰毒,约1.2克左右,当时姚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该1000元,剩下的200元几天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该;第二次是2017年2月初的一天,当时姚某电话联系该要毒品,该将毒品送至龙湖街附近的路边,他向该购买了0.5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该300元,欠100元;第三次是过了没几天,当时姚某联系该要毒品,后该将毒品送至龙湖街附近的路边,他向该购买了0.5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该400元;第四次是2017年2月10日左右,当时姚某电话联系该要毒晶,后该将毒品送至辽阳路附近的路边,他向该购买了0.5克冰毒,微信转账给该400元;第五次是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姚某电话联系该要毒品,后该将毒品送至他家附近的路边,他向该购买了0.5克冰毒,给了该400元现金;第六次是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姚某电话联系该要毒品,后该将毒品送至龙湖街汉庭酒店附近的路边,他向该购买了0.5克冰毒,他给了该300元现金,还欠该100元;第七次是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姚某电话联系该要毒品,后该将毒品送至他家附近的路边,他向该购买了0.5克冰毒,微信转账给该400元。2016年8月26日,该去苏某家的时候,该俩人一起在该车上吸食了冰毒;第二次是2017年3月23日中午在颐景酒店的停车场内,该和苏某在该汽车里吸食的冰毒。2017年3月的一天,在使赵村,外地男子在该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快下车走的时候,该吸食了一口。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在辽阳路姚某和该在该车上一起吸食冰毒;第二次是大概过了5天左右,该和姚某又在该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这次也是在辽阳路;第三次是2017年3月20日左右,在使赵村附近的汉庭酒店楼下,该和姚某在我汽车里吸食没几口该俩人就走了。该的车是白色的尼桑骐达轿车,车牌号:晋K×××××,户主是该父亲。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涛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9.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文涛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涛2017年3月23日在汉庭酒店贩卖2.3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因被告人李文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涛选择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涛辩护人认为李文涛到案后供述了其向张某购买5克毒品的事实应属立功表现的意见,因张某系李文涛的上线,属李文涛应供述的范围,不符合立功的规定,故本院对李文涛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李文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本判决书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