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与吴海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吴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局长。被执行人吴海新,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下洼村**组**号。本院执行通许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海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海新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