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玉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玉珊,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广西桂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桂平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玉珊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玉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玉珊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台储存有色情视频的电脑,于2016年4月份起,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合兴路智慧超市门口摆摊,由顾客根据色情电影目录选定编号,梁玉珊按照每部0.5-1元的收费标准将色情视频复制到顾客手机。至案发日,梁玉珊共贩卖了约1000部色情视频,获利约800元。2017年6月5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梁玉珊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台式电脑一套、色情影片目录本三本、数据线一条。经鉴定,上述电脑内储存的3676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梁玉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玉珊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玉珊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梁玉珊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玉珊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玉珊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