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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晓红与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红,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066号原告:薛晓红,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守恒,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特别授权)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036502XA,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门西。法定代表人:高山,经理。原告薛晓红与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晓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晓红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