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勇、刘某杰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勇,刘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勇,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2007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6日因吸毒被河南省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沂南县公���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5年4月14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杰,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河东区葛沟镇。2013年5月8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勇、刘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勇从河南省舞阳县县城“娃子”(情况不详)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0克,并收取沂水县院东头镇桃棵子村张某亮(另案处理)及张某亮联系的沂水县沂城街道茶庵街何某龙(另案处理)预先支付的毒资6900元(100元打款未果)。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勇在临沂市葛沟镇沙汀村被告人刘某杰家等待张某亮、何某龙等人来取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0.7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杰在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汀村其驾驶的北斗星轿车内容留该村程某某(1998年11月10日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7年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杰在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汀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该村程某某(1998年11月10日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杰在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汀村其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勇、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华店子村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各一次,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提出了异议,辩称张某亮打给我的钱是我借他的,我没卖给他毒品。被告人刘某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是程某坤吸食时已经被我吸食完了。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勇欲从河南省舞阳县县城“娃子”(情况不详)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0克,遂向沂水县院东头镇桃棵子村张某亮(另案处理)借款,张某亮联系沂水县沂城街道茶庵街何某龙许诺以3500元25克的价格预先收受毒资3500元,另单独向何某龙借款3500元用于自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上述6900元(100元打款未果)打款给被告人张某勇并说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一事。后被告人张某勇以18900元的价格购买“娃子”19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勇在临沂市��沟镇沙汀村被告人刘某杰家等待张某亮、何某龙等人来取冰毒时,被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90.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搜查笔录、照片八张,证实侦查人员在程某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刘某杰家进行现场搜查,刘某杰家堂屋茶几上发现吸毒工具两套,茶几东侧发现一个红包塑料袋,袋内用红纸和红包包装着6袋白色晶体物,张某勇称此6袋白色晶体物是刚买回来的冰毒,遂进行扣押。2、物证、书证(1)扣押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4日扣押被告人张某勇白色晶体物6袋,共190.7克;扣押刘某杰吸毒工具2套。以上均于2017年2月6日移交沂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保管。(2)称量记录,证实2017年1月14日侦查机关对从张某勇处扣押的6包晶体状毒品进行称量:99.7克、23.58克、24.03克、22.79克、14.39克、5.93克,共计190.7克。(3)聊天记录①张某勇手机内与孙师傅(1305492****租其车去河南)手机短信1月13日10:29:张某勇:中午我们走你准备好孙师傅:好,咱大约几点走张某勇:十二点左右走孙师傅:好/我在你楼下/还有多久张某勇:我马上到②张某勇手机内与刘某杰(刘某某)手机短信1月13日:刘某某:好的,大约几点张某勇:上午刘某某:好的张某勇:你酒店到高速路口接我/你哪里是不是有个小称刘某某:我找找着③张某勇手机内与“吾日三省吾身”手机微信记录:张某勇:我到了,称完一共二百个,不是二百一十,你知道就可以了,我没有别的意思“吾日三省吾身”:知道了,你给我放这里的有几个,总得来说算是少了不到十个。呵呵,算了勇,他也难心里很④张某勇手机内与张某亮的短信记录:张某勇:你看能借一万之上,一次拿的少还不够路费,明天你给我个回话张某亮:行,明天给你准信张某勇:好的也只当帮我度过难关⑤张某亮手机内与张某勇(情深意重渡难关)的微信聊天记录(1月11日):情深意重渡难关:加人家的才拿了二百,那个说好二万多结果少打了一万,气死我了/还没有上次拿的多张某亮:哦,别忘了给我留出点来情深意重渡难关:你那边一共要给你拿过去多少张某亮:你拿过4个来,明天还有用现钱的,4000的(4)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亮尾号为0661中��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1月13日该账户收到6500元现金存款,又支付宝向该账户转款500元,当日从该账户取出7000元。3、鉴定意见,证实2017年1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沂水县公安局移送的张某勇处扣押的晶体颗粒物6包进行检验,经检6包晶体颗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坤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11点左右,我表哥刘某杰叫我一块去接个男的(刘某杰叫他二哥),接回我哥家之后,蔡某给我哥打电话,也到了我哥家,在那里的时候我看见桌子上放着吸毒的瓶子和塑料管子,看着蔡某吐了一口烟,这时候警察就冲过来了。蔡某当时抱着两箱东西去的,我以为他是去给我哥送礼。去接的那个男的被抓之后我才知道是卖毒的。(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今天11点多,我给刘某杰打电话说过年给他送的酒和土特产,我打了他家之后,他表弟程某坤给我开的院门,我进去之后程某坤跟我说他表哥刘某杰叫我等着,后来进屋之后看着沙发上坐着三四个人,一个男的(后来知道是河南的姓张)我不认识,正拿着吸毒用的瓶子和管子,他对我说弄伤口,我就走到茶几东侧,坐在一个小凳子上,这个男的用火机烧着锡纸烧着的冰毒,我就管子吸了两口,警察就来了。(3)证人何某龙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二峰”。2017年1月的具体哪天忘了,一天晚上8、9点钟张某亮打电话说借我钱,还说一个河南的伙计带了点冰毒问我要吧,东西很好,三、四千块���一个,一个二十二、三克,我就答应了,他说借我3500元拿一个,第二天就还我钱,我说我也要一个,然后我就往张某亮账户打款6500元,又用支付宝给张某亮转了500元。到了第二天中午12点,他打电话说是叫我和他上莒南拿欠我的钱,说我的货(冰毒)天黑之前肯定给我。我去东方之珠足疗店接上他去了莒南方向,用导航到了一个村,到了之后发现是河东区葛沟镇,他微信联系一辆红色轿车过来后我们跟着这个红色车走到一户人家门口,他下车进去,我也开车进去,刚进去就从屋里冲出七八个人我就吓得开车跑了。我给他的这7000元中,3500元是买头一个冰毒的,另3500元是他借的我的。捎一个的意思就是从张某亮说的那个河南人手里买23克左右的冰毒,我和张某亮去河东是为了买冰毒,我买是为了自己吸食,张某亮我不知道。2017年4月25日证实:张某亮找我借钱说河南的一个伙计有货(冰毒),怪便宜也怪好,我就说想要一个,大约20多克冰毒,之后那天晚上我就到农业银行ATM机上给张某亮卡上打了6500元钱,另外用支付宝给他转了500元钱,这7000元钱其中3500元是借给他的,剩下的3500元是买冰毒的,我们两人心里都明白。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某勇的供述和辩解我的微信号是1525394****,名字是“情深意重渡难关”,QQ号是634991647,名字“一生等待”。我非法持有190.7克毒品,这些毒品已经当面称重了,我对重量没有异议。这些毒品都是从我老家买来的我把这些冰毒分包成六包,一大包被我���卫生纸包着,另外的小包被我装进了三个红包里面,这些都被我装到一个红色的塑料手提包里去了,这个手提包被我扔到你们抓我的这家堂屋的一个白色的塑料桶里了。我是在我朋友刘某龙家被抓获的,我今天上午10点多从沂南县河阳高速下了车,刘某龙开车去接的我。2017年1月13日我租了个沂南县的黑出租到河南买的这些冰毒。2017年1月3日我从枣庄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出来后,联系河南舞阳县城娃子(不知他的姓名,40多岁,以前天天在游戏店里玩),问他有没有冰毒,他给我一个电话号码和一个人的邮政银行帐号(我买了冰毒后删除了),说冰毒是别人的,让我把钱打到那人银行卡上,对方给我冰毒。我就跟沂水三哥(张某亮,微信号是成熟的男人)借10000元钱,他说没钱,给我借了7000元,但给我打钱时(我让他把钱直接打到了那个人的银行卡上),有张100元的打不上,就给我打了6900元。他以前也吸毒,我说要是有找他要冰毒的话我就直接给他冰毒是,钱就不用还了,3500元一套(25克),要是没有要的,等我把冰毒卖了钱再还给他钱。打上钱后他说给冰毒也行,但他没说要,也没说不要,只说见面再说。我以前没借他钱时,他问过我冰毒的价格,我当时跟他说都是3500元一套(25克)。这样我打给河南那个卖冰毒的人我自己的12000元和三哥借的6900元,买对方200克冰毒。称重是190.7克是因为卖方给的不够。我今天给三哥打电话说我回来了,他说去找我。2017年1月16日第二次供述如下:我现在才知道老三是沂水的张某亮,他也吸毒,我们是朋友,我就问他借钱了,说如果有人想要冰毒的话可以找我要,还钱的话我有钱就还,没钱的话他那边有要冰毒的,我就用冰毒抵账。我没有给张某亮冰毒。张某亮知道我当天从河南买冰毒回来,他就到刘某龙家去找我,找我什么目的我不清楚。被抓的时候我们在刘某龙家吸毒,当时用了两个冰壶,我跟戴眼镜的青年用一个冰壶,刘某龙用另外一个冰壶吸的。我们当时吸了不到1克。2017年2月7日第三次供述如下:我向张某亮借钱时开始只说向他借钱,让他将钱打到河南卖冰毒的银行卡上,他后来可能猜到我是去买冰毒,他给钱时和我到河南买冰毒后怎么联系的,现在记不清了。1月13日中午我租了个姓孙的的出租车拉我到河南舞阳县城,晚上在娃子说的县城二环路一个路灯下取的冰毒,之后就往沂南赶,1月14日11点左右到沂南大庄高速路口下了出租车,我联系沂南刘某某(刘某杰)接我到了他家,我向刘某某要了小称和几个白包小袋子,自己一个人到了他家的东里间,把这些冰毒分成六包,一大包用一个红色的卫生纸包着,另外的小包被我装进了三个红包里了,这几个包都被我装到了一个红色的塑料手提袋里,扔到刘某某家堂屋一个白色塑料桶里了,这些冰毒我自己称了称是190多克。之后我拿出一点冰毒放到茶几上,我和刘某某每人做了个吸毒工具吸了几口,后来去了个戴眼镜的青年也吸了几口。之后就被民警查了。到刘某某家后我给三哥打电话说我回来了,他知道我从河南那边买了冰毒回来,就说要来找我,具体找我干什么我不清楚。后来他也被抓了。我还没给他冰毒。2017年2月21日第四次供述���下:我买的这些冰毒是打算自己留着玩的张某亮去我给他点玩,没想着卖给他,他打的6900元钱我想着是借的他的,我买这些自己天天玩,能玩半年。张某亮怎么和我联系的,去干什么我记不清了。2017年4月19日第五次供述:我和刘某某等人一块被抓了,刘某某叫刘某杰,刘某龙我不认识。我没有给刘某某送过冰毒,我认识李某,是在强戒所认识的,我借过他300元钱吃饭,别没有了。(2)被告人刘某杰的供述和辩解1月14日早晨六点左右,我开我朋友程某的一辆江淮汽车去我村我表弟程某坤家,想叫他上我家帮我拾掇房子,之后我拉着他上了我家,走到村北时,他在副驾驶上拿起我车里的冰壶吸了几口冰毒。上午八九点,沂��县大庄镇李某打电话让我去高速公路路口接他一个伙计,我就开去了黄家屯日东高速公路路口接着河南的“二哥”到我家。这时蔡某打电话要来给我送箱酒喝。我进屋时二哥正打着电话,边打电话边给了我一小块冰毒叫我先玩玩。我就从堂屋门后一个纸箱子拿出一个冰壶来吸了两三口。二哥又跟我要硬点的纸和笔,我就找了几个结婚装喜钱用的喜包给了他。一会蔡某开他红色比亚迪轿车上了我家,坐在茶几旁边的沙发上自己做吸毒工具吸毒,二哥也吸来,我上了卧室床上睡觉。过了一会公安就进来我家把我们查获了。在堂屋东墙沙发茶几上面的一红色的方便袋子里搜出的冰毒六包不是我的,应该是“二哥”的,但他什么时侯放那的不知道。我认为他是卖了赚钱的。因为十多天前我通过李某买了二哥400块钱的冰毒。(3)同案人张某亮的供述和辩解1月14日上午我到沂南大庄南边一个院里拿冰毒时被民警抓住了。约两三天前张某勇(是河南人,2014年冬我通过候进认识他的,常一块吸毒)打电话要借我10000元钱,说河南那边的冰毒很好,他想买点卖,让我借他钱当启动资金,我没给借着钱。1月13日晚上11点多他又打电话让我问问伙计们有要的吗,货很好,3500元一件(25克)冰毒。我就打电话问二峰(我从他那里拿过两次冰毒,每次一克,300元),说河南的货很好,他说要两件,就打到我农行卡上6500元,又通过支付宝转给我500元,过了半小时我从老交警队东边农行的取款机里把7000元提出来,约凌晨1点到电业局路口邮政储蓄取款机上打到张某勇给我的一个河南上家的账号上,打了6900元,其中有张100的打不过去,���跟张某勇说了声。1月14日11点多我打电话问张某勇,他说货来了,让我去找他拿。我先用微信和他联系,他问我要多少,我说要四件,二件7000元已支了钱,另两件拿来后有来拿货的支现钱的。之前我还联系了几个人来买冰毒,说好来货后来拿,这几个人都没给我钱。张某勇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个位置。我就联系二峰,二峰开了辆白色别克车去接的我,张某勇派了辆比亚迪车去接的我们,把我们领到一个院里,我刚下车就被民警抓住了,二峰没下车,开车跑了,还把院子的铁门撞下来了。二峰不认识张某勇,我是帮着张某勇联系了二峰买他的冰毒,先让二峰把钱给他。他们都没承诺给我好处,但我觉得给联系成了怎么也得给我三包两包的玩。我多向张某勇要的��个是给刘伟的,他说支现钱,他在沂源一个游戏厅看场子,我给张某勇借钱时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借钱,我问他要冰毒吧,他说要二个(50克),来货时给现钱。(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杰在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汀村其驾驶的北斗星轿车内容留程某坤(1998年11月10日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程某坤的证言2017年1月15日的证言:我还跟我哥刘某杰在他的北斗星轿车里吸过毒。应该是很长时间了,当时下了很大的雪,不是快过年就是刚刚过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刘某杰的车棚被雪压塌了砸了车,我去帮着他修车,修车的时候我的手机摔坏了,我哥开车去跟我修手机的途中,我吸了几口冰毒,刘某杰吸没吸我记不清了。2017年1月16日的证言与以上内容一致。(2)被告人刘某杰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4日第一次供述如下:2016年过来年没几天,程某坤在给我修北斗星车时把手机屏幕摔坏了,我开北斗星拉他修手机的路上,他在我车里吸过一次冰毒。还有几次,我确实想不清了,俺表弟主要是在我的车里玩,我不敢让他在家里吸,怕我老婆知道。吸的这些冰毒都是我买来自己玩的。2017年1月16日供述内容一致。2、2017年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杰在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汀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程某坤��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程某坤的证言2017年1月15日的证言:2017年1月14日早上5、6点钟,我哥刘某杰开他的黑色江淮越野车在我家门口接我去他家拾掇屋子的途中,我在他车上吸了两口冰毒,吸毒的工具是一个塑料的瓶子还有玻璃头,弯着上面有一个圆形球,还有一个塑料管子。2017年1月16日的证言证实的吸毒经过与以上内容一致,另外证实刘某杰是其叔辈二姑家的表哥,最早见刘某杰吸毒是2014年的时候。(2)被告人刘某杰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14日第一次供述如下:2017年1月14日早晨六点左右,我开我朋友程某��一辆江淮汽车去我村我舅家表弟程某坤家(十七八岁),想叫他上我家帮我拾掇房子,之后我拉着他上了我家,走到村北时,他看到在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之间的茶杯架上有个吸毒用的冰壶,冰壶的玻璃壶头里面有冰毒,他就用火机烤着壶头吸冰毒,吸完了,当时壶头里边的冰毒不多,是我吸剩的。2017年1月16日供述内容一致。3、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杰在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汀村其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勇、河东区汤头办事处华店子村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各一次,后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①证人程某坤的证言2017年1月14日11点左右,我表哥刘某杰叫我一块去接个男的(刘某杰叫他二哥),接回我哥家之后,蔡某给我哥打电话,也到了我哥家,在那里的时候我看见桌子上放着吸毒的瓶子和塑料管子,看着蔡某吐了一口烟,这时候警察就冲过来了。蔡某当时抱着两箱东西去的,我以为他是去给我哥送礼。去接的那个男的被抓之后我才知道是卖毒的。②证人蔡某的证言今天11点多,我给刘某杰打电话说过年给他送的酒和土特产,我到了他家之后,他表弟程某坤给我开的院门,我进去之后程某坤跟我说他表哥刘某杰叫我等着,后来进屋之后看着沙发上坐着三四个人,一个男的(后来知道是河南的姓张)我不认识,正拿着吸毒用的瓶子和管子,他对我说弄伤口,我就走到茶���东侧,坐在一个小凳子上,这个男的用火机烧着锡纸烧着的冰毒,我就用管子吸了两口,警察就来了。(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①被告人刘某杰的供述和辩解今天8、9点,沂南县大庄镇李某打电话让我去高速公路路口接他一个伙计,我就开去了黄家屯日东高速公路路口接着河南的“二哥”到我家。这时蔡某打电话要来给我送箱酒喝。我进屋时二哥正打着电话,边打电话边给了我一小块冰毒叫我先玩玩。我就从堂屋门后一个纸箱子拿出一个冰壶来吸了两三口。二哥又跟我要硬点的纸和笔,我就找了几个结婚装喜钱用的喜包给了他。一会蔡某开他红色比亚迪轿车上了我家,坐在茶几旁边的沙发上自己做吸毒工具吸毒,二哥也吸来,我上���卧室床上睡觉。过了一会公安就进来我家把我们查获了。②被告人张某勇的供述和辩解张某亮知道我当天从河南买冰毒回来,他就到刘某某家去找我,找我什么目的我不清楚。被抓的时候我们在刘某某家吸毒,当时用了两个冰壶,我跟戴眼镜的青年用一个冰壶,刘某某用另外一个冰壶吸的。我们当时吸了不到1克。2017年2月7日供述如下:我联系沂南刘某某(刘某杰)接我到了他家,我向刘某某要了小称和几个白包小袋子,自己一个人到了他家的东里间,把这些冰毒分成六包,一大包用一个红色的卫生纸包着,另外的小包被我装进了三个红包里了,这几个包都被我装到了一个红色的塑料手提袋里,扔到刘某某家堂屋一个白色塑料桶里了,这些冰毒我自己称了称���190多克。之后我拿出一点冰毒放到茶几上,我和刘某某每人做了个吸毒工具吸了几口,后来去了个戴眼镜的青年也吸了几口。之后就被民警查了。其它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某吸毒一案过程中发现至案发。(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涉案人员户籍情况,证实案发时均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程某坤生于1998年11月10日;张某勇、刘某杰于2017年1月14日在刘某杰家中被抓获。(3)现场检测报告书:2017年1月14日对刘某杰、程某坤、张某勇、蔡某利用胶体金法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成阳性。(4)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张某勇:2007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6日因吸毒被河南省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3年12月6日因吸毒被河南省舞阳县公安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沂南县公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5年4月14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4月14日结束。刘某杰:2013年5月8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5)拘留证、逮捕证等材料一宗、办案说明一份(补充材料):证实何某龙、张某亮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侦查机关另案处理;涉案人员李某未能抓获到案,现在逃;本案由刘某案案发,后通过侦查过程中了解到田某良、张某亮等人,了解到张某亮多次向张某勇购买冰毒而获得本案线索。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勇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关于“没卖毒品给张某亮,他打给我的钱是我借他的”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通过证人张某亮、何某龙的供述及张某亮与被告人张某勇的聊天记录证实,张某亮为被告人张某勇联系出售7000元两件冰毒的事实清楚,被告人张某勇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故该案被告人张某勇被抓获时查扣的毒品应计入其犯罪数量。被告人张某勇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系有前科;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多次,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刘某杰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杰曾因盗窃、吸毒被行政处罚多次,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刘某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曙光人民陪审员 朱文启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