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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曲洪福与曲洪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福,曲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曲洪福,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曲洪超,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984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的(2017)吉05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