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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安华快运信息服务部与王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2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安华快运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经营者:陈岩,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驰,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安华快运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安华快运)因与被上诉人王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华快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被上诉人王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华快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安华快运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驰负担。事实和理由:王驰在安华快运做业务员期间,私自将货款挪为己用,安华快运发现后一直向其追要,未果。安华快运认为王驰所述的修车费与货款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销。王驰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安华快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驰立即给付货款及运输费14,700元;2.判令王驰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驰系安华快运雇佣员工,2016年9月11日,王驰在执行职务期间驾驶解放牌厢式货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车损。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12日,王驰以刷卡方式垫付小型轿车维修款14,703元。2016年9月15日,王驰从其收取的货款及运输费19,191元中扣除垫付修车费用14,703元,并将剩余的4488元返还给安华快运。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安华快运、王驰均自认王驰系安华快运雇佣员工,王驰系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4,70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故本案中安华快运用涉案货款及运输款14,703元支付其他车辆维修费的行为系有合法依据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行为,故对安华快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吉林市龙潭区安华快运信息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元,由吉林市龙潭区安华快运信息服务部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现王驰主张其不应返还涉案货款及运输款14,703元的原因是王驰在工作期间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受损,王驰替安华快运垫付车辆维修费后,在王驰所收取的货款及运输费中扣除的车辆维修费。为证明上述主张,王驰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吉林鑫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维修费发票、王驰的银行卡消费存根。安华快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驰在工作过程中因对他人车辆造成损害所产生的维修费,应由安华快运负担。安华快运主张维修费与案涉货款和运输款的返还系两种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因王驰垫付的该笔车辆维修费依法应由安华快运负担,故从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而言,一审判决驳回安华快运要求王驰返还涉案货款及运输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安华快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吉林市龙潭区安华快运信息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