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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伍松斋、义乌市昆妮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松斋,义乌市昆妮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669号申请执行人伍松斋,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义乌市昆妮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兴港小区112幢2单元403室,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戴志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松斋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昆妮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义乌市昆妮电子商务商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王宁执行员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