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37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姜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发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