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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37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姜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发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