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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孟瑞宏与晋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瑞宏,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63号原告孟瑞宏,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张如丘,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76号。法定代表人赵俊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79年8月4日出生,该局案件管理科科长,住址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郭永贞,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瑞宏不服被告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同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瑞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瑞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瑞宏负担。审 判 长  苗夺刚人民陪审员  王渊芝人民陪审员  周俊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梦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