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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朱龙飞与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飞,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937号原告:朱龙飞,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强,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朱龙飞与被告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朱龙飞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龙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龙飞撤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朱龙飞负担。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