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与黎炳均、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黎炳均,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217号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7号1幢首层第六卡,注册号440703600586557。经营者:刘景忠,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黎炳均,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2座128,组织机构代码67517250-5。法定代表人:黎燊威。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与被告黎炳均、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负担。审判福明员赵伟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福明员陈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