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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与黎炳均、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黎炳均,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217号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7号1幢首层第六卡,注册号440703600586557。经营者:刘景忠,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黎炳均,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2座128,组织机构代码67517250-5。法定代表人:黎燊威。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与被告黎炳均、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蓬江区中记轮胎经营部负担。审判福明员赵伟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福明员陈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