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菊仙与被告龙红霞、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菊仙,龙红霞,杨天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58号之一原告:韩菊仙,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红霞,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杨天实,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菊仙与被告龙红霞、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韩菊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菊仙自愿撤回对被告龙红霞、杨天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菊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韩菊仙负担。审 判 长 涂 克人民陪审员 杨仕增人民陪审员 龙英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田 耕代理书记员 周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