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任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外流下落不明,查明的财产由于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李某媳妇王某某向本院缴纳案款16200元,执行费3800元。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任某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12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