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周华娟、李二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华娟,李二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116号申请人周华娟,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李二创,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约为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二创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以南、景福路以东、东苑路以北空港新城第26幢8-9层80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海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