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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侯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9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3日凌晨零时49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190号青浦中山医院探望病人时,要求医院保安打开急救车通道放行其乘坐轿车未果后,与医院保安被害人丁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侯某某先是强力扳起医院门口的道闸造成道闸损坏,又追打被害人丁某某。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沈某等人出警处理时,被告人侯某某拒不配合,并用脚踢民警被害人沈某手部。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损坏道闸的物损价格为人民币500元。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丁某某、沈某的陈述、证人杭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医院监控及执法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又以暴力殴打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数罪并罚、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