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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赫荣新诉陈继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荣新,陈继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179号原告:赫荣新,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被告:陈继坤,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原告赫荣新与被告陈继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赫荣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区域加盟协议书》;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5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房租损失8000元,经营期间原材料损失3000元,装修损失2000元,设备损失10000元,合计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在盖州市站前小学附近经营一家所谓“娜鲁家”粘食店。原告经常去购买粘食,认识一个女的,后来才知道是被告母亲合伙欺骗原告,声称:该老板在大连开加盟店,营口地区有很多店铺,效益很好,让原告加盟肯定赚钱。原告信以为真,于2015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加盟协议书》约定:第二条:1、甲方(被告)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娜鲁家》产品在辽宁省盖州市的授权经销商;期限为: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并同意长期为乙方提供货源)。2、乙方可以用《娜鲁家》品牌……产品;第四条: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经营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50000元,被告在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名称为: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娜鲁鲁粘食店,根本不是娜鲁家粘食店。事后了解,娜鲁家根本不是全国连锁店。原告开店几天,在被告指导下做出的粘食,根本不好吃,卖不动。原告便找被告问怎么办?被告以在大连忙走不了为借口,拒不为原告提供指导,导致原告经营10多天亏损严重。于是又去被告站前店去找被告已不干了,原告曾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要求返还加盟费,总找不到被告。无奈,到盖州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被告涉嫌诈骗报案。立案后,经过两年侦查,2017年5月2日盖州市西城分局认为原告被诈骗没有犯罪事实,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赫荣新与被告陈继坤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荣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绪审 判 员  施全军人民陪审员  刘庆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