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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荡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63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荡平,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临澧县。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抓获,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荡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荡平于2017年5月22日晚,驾驶自家牌号为××的吉利小车,从常德市武陵区出发,次日凌晨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诚兴园小区南侧路边,趁无人之机,采取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汽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得被害人颜某11停放在该处大众途观小车尾箱内共计价值人民币4076元的和天下香烟2条、芙蓉王(软蓝)香烟2条、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1条、芙蓉王(硬黄)香烟9包、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1台。得手后,被告人田荡平将所盗和天下、芙蓉王(软蓝)香烟各2条以人民币2450元的低价销赃至常德市武陵区府坪乡建设西路舒丽珍经营的烟酒店,另外的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1条以人民币300元的低价予以销赃。2017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荡平抓获,并依法扣押螺丝刀、手套、联想电脑、芙蓉王(硬黄)香烟等。案发后,追回的被盗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1台、芙蓉王(硬黄)香烟9包均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荡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荡平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荡平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部分赃物已追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荡平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被告人田荡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荡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荡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荡平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给被害人颜志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