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瑞雪、施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雪,施伟峰,吴国英,施佳磊,吴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946号申请执行人吴瑞雪,女,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施伟峰,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国英,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施佳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小英,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吴瑞雪与施伟峰、吴国英、施佳磊、吴小英(2017)浙0782执39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