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与王建林、王用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王建林,王用德,郝志刚,郝国庆,刘洪亮,刘广卫,王朝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2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西段。负责人谭建国,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栗松江,该社职工;申建明,该社职工;李林军,该社职工。被告王建林,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用德,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志刚,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国庆,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洪亮,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广卫,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朝良,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诉被告王建林、王用德、郝志刚、郝国庆、刘洪亮、刘广卫、王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