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496凌建与施逸军、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建,施逸军,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1496号原告:凌建,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特别授权),北京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逸军,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徐霞,女,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凌建与被告施逸军、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建的委托代理人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逸军、徐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承担律师费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被告经他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当天取现并交于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借款期限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逾期不还则自出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被告施逸军未应诉答辩。被告徐霞未应诉答辩。原告凌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微信明细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施逸军、徐霞于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至今。2016年9月20日,被告施逸军向原告凌建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在借款期限内,双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如还款期限届满后逾期不还,则自出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协议中还约定,如因借款人预期不还款导致的纠纷,借款人除归还借款以及约定的利息处,还需承担出借人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必要合理费用。2016年10月18日,原告归还本金3500元。后一直未还款。2017年3月13日,原告就本案诉至法院,并委托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于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期届限满前,被告仅归还3500元,尚欠96500元应予以归还。逾期未归还的,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赔偿律师费6000元的主张。案涉纠纷系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所致,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且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被告徐霞未提出抗辩,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霞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施逸军、徐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逸军、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凌建借款本金965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施逸军、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凌建的律师费损失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284元,由原告凌建负担34元,被告施逸军、徐霞负担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陈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