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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进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功,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司机,住老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决定对李进功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李进功驾驶鄂F×××××号十通牌轻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孟楼镇中心幼儿园门前路段,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将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任中战(男,殁年61岁)撞倒致伤,李进功停车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任中战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进功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任中战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任中战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进功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等;证人周某、任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进功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进功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进功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进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 钰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