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21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6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7月14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明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雪姣、人民陪审员赵晓红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以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8日起,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刑)共同创建了“诚信娱乐城”系列百家乐微信赌博群,该赌博群由赵某某和谭某某两人轮流操作进行赌博。被告人谭某某提供赌博专用的三台苹果手机和���个微信账号(分别是昵称为baby、诚信财务2、诚信助手的微信账号),其中昵称为baby、诚信财务2的微信账号担任财务负责收受投注和中奖赔付,昵称为诚信助手的担当助手负责发赌博红包。该微信赌博以发一个分成四份总金额为1.33元的微信红包供群成员抢,产生的第一个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字之和为庄家,产生的第四个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字之和为闲家,赌客以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任意投注“庄、闲、合、点数、对子”等结果,赔率从2到10倍不等的形式完成。“诚信娱乐城”赌博群创建之后,被告人谭某某和赵某某为了经营好该百家乐赌博群,赚取更大的利润,邀请唐某(已判刑)充当拉手和“托”,创群之初拉人入群参与百家乐赌博,另外开赌之后唐某负责在群中喊“空注”(只喊数,不投钱),营造气氛,引导其他赌客积极参与群中百家乐的赌博。为了保证赌博群百家乐赌博不间断,由唐某负责赵某某、谭某某的日常吃喝,在赵某某、谭某某忙不过来时唐某帮忙参与微信百家乐赌博的操作。“诚信娱乐城”百家乐赌博群自创群至2016年6月6日止,该赌博群群成员达179名(2016年6月2日曾达180余名),被告人谭某某与赵某某、唐某共获利116653.25元,其中唐某分得14702.76元,其余由被告人谭某某与赵某某平分。案发后,湘潭县公安局已从被告人谭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0514元。谭某某主动向湘潭县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侦破了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湘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微信聊天截图;本院(2009)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湘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交易信息;本院(2016)湘032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终止审查决定书;办案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谭某某的立功材料;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能提供重要线索给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已上缴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上缴和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一)项、(四)项、第二款(一)项、(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个月六天,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70514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明利审 判 员 罗雪姣人民陪审员 赵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