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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催17号申请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MHN95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利源南路8号。申请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6518471,付款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舜康服装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16624.90元整的中信银行南京百家湖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才平审判员  林 莉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