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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晓明、李卫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明,李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85号申请人刘晓明,男,199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李卫杰,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申请人刘晓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卫杰的冀E×××××号普通低速货车。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40000元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晓明与被申请人李卫杰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卫杰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晓明、霍平格、吕萌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李卫杰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E×××××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本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