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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小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84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勇,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7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小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8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小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小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小勇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勇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8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支起来审 判 员 陈 曜审 判 员 唐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