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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永锋与林斌、党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锋,林斌,党堤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692号原告:李永锋,男,汉族,大专文化,澄合王村煤矿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被告:林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党堤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原告李永锋与被告林斌、党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锋、被告党堤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斌经公告传唤,逾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5日,被告林斌以将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月利率为2%,约定2015年3月25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党堤虎担保,被告林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到期后,被告林斌一直未偿还借款,还避而不见。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林斌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党堤虎辩称,我给被告林斌担保借款属实,但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林斌借原告李永锋借款,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约定利息。被告党堤虎对原告李永锋与被告林斌的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党堤虎与原告李永锋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李永锋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党堤虎承担保证责任,即在2015年9月24日前要求被告党堤虎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李永锋在2017年3月20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应当免除被告党堤虎的保证责任,对原告李永锋起诉被告党堤虎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斌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永锋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驳回原告李永锋要求被告党堤虎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天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