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496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敏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王城后村84号,要求移送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被告王敏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王城后村84号,属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管辖。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