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漆其海与江俊飞江夕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其海,江夕友,李英,江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075号原告:漆其海,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夕友,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英,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俊飞,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漆其海与被告江夕友、李英、江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漆其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其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其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漆其海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审 判 员 王左军人民陪审员 周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孔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