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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漆其海与江俊飞江夕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其海,江夕友,李英,江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075号原告:漆其海,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夕友,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英,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俊飞,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漆其海与被告江夕友、李英、江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漆其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其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其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漆其海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审 判 员  王左军人民陪审员  周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孔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