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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黄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228号原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仙女湖区仙女湖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红莲,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平,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原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黄平(下称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84元,减半收取为3592元,由原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卒理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人民陪审员  黎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