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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志良与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良,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良,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任建明,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常兴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康,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娅,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黄志良与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娅归还黄志良借款人民币904640元,并支付以9046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12846元,由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李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等。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发现被执行人李娅名下苏E×××××汽车一辆,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志良申请对上述财产不予查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康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房经另案依法拍卖后,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志良受偿51817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李娅应归还黄志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18900元。该款由李娅于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218900元。李娅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李娅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574元由李娅负担,于2018年4月30日前履行。四、申请执行人黄志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勇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英姿 关注公众号“”